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9日14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镇江市京口区的某文化公司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文化公司9个包厢内均安装有投影设备和视频点播服务器,其中一包厢内有消费者正在观看《神枪手》影片,随后执法人员在网络消费平台上发现了此包厢的消费记录,合计68元人民币。执法人员要求该文化公司现场负责人提供影片版权或授权材料,负责人未能出示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等相关证明。该文化公司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播放电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现场取证后,责令该文化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本局自由裁量权基准(WG—CF—0166),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文化公司所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下载存储影片的违法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8元;4.罚款人民币3000 元。
三、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现实生活中,侵犯著作权的事情比较多,有的情节比较轻微,还构不成犯罪,有的情节比较严重有可能就会构成犯罪。结合本案,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消费者提供电影作品点播放映服务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著作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在与缴纳了版权使用费的同行竞争时,运营成本低于同行, 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了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积极查处文化公司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了点播影院领域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