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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镇江市某技能培训公司附送非法出版物案

来源: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4-04-29 17:33

一、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了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对位于京口区的某技能培训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中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前台旁书柜上发现了《英语(二)白皮书》、《财务管理白皮书》等教辅出版物,共计224本,经查验均无版权页。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该教辅资料是准备附送给学员使用的,截止检查时已附送21本,剩余224本。经请示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上述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移交给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上述出版物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内容:“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调查取证后,责令该技能培训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查处结果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公司所作出如下处罚:没收非法出版物224本,并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三、典型意义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本案当事技能培训公司培训使用的图书虽以“附送”的形式供内部学员使用,但未委托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属非法出版物。非法出版物不仅会破坏国家出版产业的正常秩序,妨碍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还会侵害著作者、出版者和读者的权益,不利于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由此可见,非法出版物看似不起眼,却危害个人和社会秩序,对国家的经济、文化和道德健康构成严重威胁。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积极查处技能培训公司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规范了出版物领域市场秩序,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尊重创造、尊重版权的良好氛围,以执法工作成效优化全区消费环境、市场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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