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位于镇江市京口区某旅行社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检查了该旅行社的《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要求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提供举报人参加的“泰山二日游”的《旅游合同》,该旅行社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对该旅行社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第五十八条“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和《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的规定。
二、查处结果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规定,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135条基准,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对该旅行社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们需要了解在旅行社与游客交易过程中,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文件,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可能导致多种危害,包括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保障游客权益、以及产生安全隐患。首先,未签订旅游合同意味着在旅游过程中如果出现纠纷,双方可能无法依法解决问题,增加了法律风险。其次,不签订旅游合同难以保障游客的权益。旅游合同中通常会详细列出旅游服务的各项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等。缺乏这样的明确约定,游客在遇到问题时难以有充足证据来维权。最后,未签订旅游合同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安全问题,没有合同的约束,一旦出现问题,游客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醒广大旅游者在报名参加旅游活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做到对合同中关于行程、价格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予以明确,对于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在合同中书面注明。2.旅游者可以自身或与旅行社协商购买相关保险降低旅游途中的风险,旅游者在签订合同时,需要对旅行社购买的相关责任险种了解清楚。3.发生旅游合同纠纷时,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切莫焦虑,可以保存如旅行社收费发票、景点门票、消费凭证等,这些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日后维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