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3月28日,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到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移送的相关案件线索。反映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出售演出门票问题,并向我局移交《线索移送函》一份,对赵某的询问笔录一份。
2024年4月2日,我局对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予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进行调查询问,赵某承认了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事实。
2024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赵某进行了第二次调查询问,确认了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事实,并对该场所的售票情况进行取证确认。
执法人员通过调查获得了调查询问笔录、售票记录统计表、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等证据。经执法人员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为,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的规定,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查处结果
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三十八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情节一般处9000元以上21000元以下罚款”,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江苏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虽然已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但并未经批准授权即擅自出售演出门票,根据《文化部关于规范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文市发〔2017〕15号文件要求“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演出票务经营活动的执法力度。对预售、销售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未经演出举办单位授权,擅自预售、销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给予处罚”。现如今大型演出作为人民群众重要娱乐方式之一,稳定票价是维护该市场平稳运行的重要手段,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行为的严格打击将有效遏制虚假宣传、随意加价的市场乱象,进一步保障票务市场的平稳运行并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了文化和旅游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