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4日,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反映其在小红书店铺上购买的3本书无出版社名称和书号,怀疑是非法出版物。2025年2月10日,执法人员收到举报人邮寄的图书后,经查看初步认定这3本书为非法出版物,并根据举报线索对小红书店铺进行了远程勘验和截图取证。通过勘验发现店铺上确有举报人所说的图书在销售,该店铺的经营者为我辖区某工作室。
2025年2月14日,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将这3本出版物送市新闻出版局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认定送鉴出版物为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非法出版物。
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通过线下摸排调查,于2025年3月26日会同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对京口某工作室进行了执法检查。通过现场检查,确认了小红书店铺的经营者就是该工作室,其负责人也承认销售、附送上述出版物的事实。
2025年3月28日,市文广旅局对该工作室发行、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通过网络搜集与考公有关的信息资料,撰写申论写作方面的笔记,在网上找到一家印刷商,将电子版资料印刷成册,发行、附送纸质版图书。自2023年10月至2025年3月,当事人通过网络店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图书共计1350本,附送图书450本,违法所得为11292元。
二、查处结果
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附送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进行处罚”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规定,参照苏文旅规〔2021〕4号《江苏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版)》关于裁量幅度罚款处罚的数额确定标准。
综上,市文广旅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92元,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非法出版物常以低价、劣质或盗版形式冲击市场,损害合法经营者利益。文化执法部门通过没收非法出版物、罚款等措施,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执法行动倒逼经营者规范进货渠道,推动行业自律,促进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非法出版物质量低劣,通过整治,营造清朗的文化空间,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