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旅游市场营商环境,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选编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大家参阅。
案例二:朱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一、案情简介
我市文广旅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旅行社存在“臻品越南双飞六日游”合同确认件一份,全陪为朱女士。经查,朱女士私自接团,以自己名义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独立开展旅游经营活动,并获得某旅行社返利400元。朱女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镇江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我市文广旅局对朱女士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启示
经营旅行社业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监管,正规的旅行社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保险体系、质量保证金等,能最大程度规避和分担风险。而个人组织的旅游团,未取得业务经营许可,本质上属于无证经营,其背后可能隐藏着压缩成本、降低服务标准、缺乏保险保障等问题,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主体从事旅行社业务,必须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从事旅行社业务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还挤压正规旅行社生存空间,希望广大游客提高辨识能力,选择有资质的正规旅行社,并签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