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镇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考古管理的意见》、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地下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现结合我市考古实际情况,就推进考古前置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加强供地的基础性工作,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和全市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创新政府管理方式,优化政务服务环境,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下列范围内土地供应前,供地方应当提请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勘查、考古工作:
(一)地下文物埋藏区内;
(二)地下文物埋藏区外占地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可能涉及地下文物的区域。
三、申请条件
申请考古调查、勘探的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进场条件:
(一)权属清晰,具备明确的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或者围挡;
(二)硬化地面、覆土、建筑垃圾、农作物等障碍物已清除;
(三)无建(构)筑物,但规划保留的除外;
(四)地下管线具体位置标识清晰;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工作流程
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涉及文物埋藏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两线”范围,或者占地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土地储备(划拨)或建设工程。
1.提交申请。地块供应前,由属地政府或者土地储备机构(以下简称“土地供应方”)、划拨地块由建设单位通过网上申报或邮寄方式,向江苏省文物局申请考古调查、勘探许可。网上申报: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www.jszwfw.gov.cn),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要求,提交申请函、申请表和建设工程范围材料等申请材料(网站上有申报说明和模板)。邮寄方式:将纸质材料寄至江苏省政务服务大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窗口(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汉中门大街145号,联系电话:025-83666412)。江苏省文物局批复后委托镇江市文物局组织有资质的考古单位实施。
2.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勘探单位在接到镇江市文物局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地块调查、勘探范围。在具备进场条件的情况下,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组织进场开展工作。除雨雪、冰冻、高温等特殊情况外,自考古勘探单位进场之日起,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一般不超过60日;占地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发现重要文化遗存的,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期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3.考古发掘。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经镇江市文物局认定确需发掘的,由申请单位和考古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时限依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确定。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4.考古验收。经考古调查勘探未发现文物遗存的,或经镇江市文物局会同申请单位商定对已发现的文物遗存实施原址保护的,由考古单位经镇江市文物局向江苏省文物局提请验收。如经商定发掘后再确定保护措施的,发掘结束后由考古单位经镇江市文物局向江苏省文物局提请验收。考古调查、勘探或考古发掘的验收工作由江苏省文物局或委托镇江市文物局组织实施,一般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出具意见。在完成验收手续后,江苏省文物局或受其委托的镇江市文物局将出具申请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二)其他建设工程:供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
1.提交申请。地块供应前,土地供应方、建设单位向镇江市文物局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表和地块红线图等申请材料。(地址:镇江市南徐大道68号,联系电话:0511-85015799)。镇江市文物局批复后委托有资质的考古单位实施。
2.考古调查、勘探。考古勘探单位在接到镇江市文物局通知后,核实地块调查、勘探范围,在具备进场条件的情况下,与申请单位签订协议,组织进场开展工作。除雨雪、冰冻、高温等特殊情况外,自考古勘探单位进场之日起,考古调查、勘探时限一般不超过30日,发现重要文化遗存的,按照有关规定延长期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结束后,考古勘探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报告。
3.考古发掘。经过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有地下文物遗存的,经镇江市文物局认定确需发掘的,由申请单位和考古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履行发掘报批手续后开展考古发掘工作。考古发掘时限依据地下文物遗存情况确定。考古发掘工作结束后,考古发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古发掘工作报告。
4.考古验收。考古调查、勘探的验收工作由镇江市文物局组织实施。考古发掘的验收工作由考古单位经镇江市文物局向江苏省文物局提请验收。验收工作一般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5.出具意见。在完成验收手续后,镇江市文物局将出具申请地块的文物保护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考古单位依据《江苏省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办法(苏文物博〔2012〕1号)》编制经费预算。供应地块所需经费纳入土地整理成本,划拨地块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职责分工
土地供应方要与文物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协调推进文物事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土地供应方。建设工程选址时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供应地块所属市区或划拨地块建设单位应尽早依法履行考古前置工作职责,承担主体责任。对本意见明确的实施范围区域,应尽早提供土地收储和供应计划,在土地收储和供应前按规定程序申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工作。并应在考古工作队伍进场前,清除地面障碍,协调解决矛盾纠纷,确保考古工作顺利实施。
(二)文物主管部门。市文物主管部门指导申请单位履行考古调查、勘探相关工作程序,配合考古勘探单位督促申请单位完善考古地块进场条件,协调有关单位尽快提请考古调查、勘探验收。对于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其他建设工程区域,及时组织相关考古勘探单位开展考古工作。考古成果通过文物主管部门验收后,及时将用地意见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申请单位。
各市区文物主管部门配合开展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相关工作,按程序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将所属区域范围内文物点情况提供给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便在规划和选址中进行布局避让。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落实文物保护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选址时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在每年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后,主动向市文物主管部门反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内容,明确具体地块位置信息。对于按规定需要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地块,在未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前,原则上不得纳入土地供应范围。
本意见自2025年4月16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五年(2025年4月16日至2030年4月15日)。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镇江市文物局
2025年4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