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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重点文化惠民工程市级财政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建设,提高镇江市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镇江市文化指导师优秀项目、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优秀群众文艺团队、重点文化惠民活动等,提升我市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二章  奖补项目和标准

第三条  奖补项目

文化指导师优秀项目:由市文广旅局认定的文化指导师优秀项目实施单位在公共文化领域开展的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知识普及、技能传授、业务指导、组织管理等公益文化服务项目。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积极利用社会资源,采用“嵌入式”在都市商圈、文化园区、文旅街区等区域打造的含有阅读分享、艺术展览、文化沙龙、演绎表演、研学体验、文创展示、轻食餐饮等服务功能的文化空间。

优秀群众文艺团队:除专业院团以外,在镇江市范围内发起成立,以常年开展和参与市内外公益性文化活动为主的优秀文艺团队。团队以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民间文艺等舞台表演类为主,且在本地民政部门、工商部门或文化部门注册备案。

重点文化惠民活动:面向广大人民群众,以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的精神文化需求为目的而开展的全民艺术普及、送戏下乡、文艺播种、四季村晚、重点文化主题惠民活动等。

第四条  奖补标准

(1)文化指导师优秀项目: “文化指导师重点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6万元的奖补; “文化指导师一般项目”,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补。

(2)新型公共文化空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补。

(3)优秀群众文艺团队: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补。

(4)重点文化惠民活动:全民艺术普及活动,对授课老师完成8课时的全民艺术普及活动,一次性补助0.24万元;送戏下乡活动,对于送戏到村、社区的活动,每场次一次性补助0.5万元;文艺播种活动,对授课老师完成辅导8次,每次1.5小时的文艺播种活动,一次性补助0.24万元;四季村晚活动,对于按要求举办的四季村晚活动,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万元,对于承办市级重点村晚活动,每场一次性补助不超过8万元;对于承办重点文化惠民主题活动,一次性补助不超过活动总投入的50%,总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三章  奖补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文化指导师优秀项目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文化指导师活动必要的开支,如开展文艺演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阅读推广等公益性文化服务所产生的场地费、物料费、交通费、设备采购、宣传品印制等。

第六条  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空间设计装修、空间内设备更新维护、水电等运营成本、宣传品印制等。

第七条  优秀群众文艺团队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举办文化活动、提升团队业务水平的必要开支,如活动场地费、演出服装费、妆造费、交通费、工作餐费、团队人员培训费、音响设备、舞台灯光、舞台背景购置、宣传品印制等费用。

第八条  重点文化惠民活动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活动的必要开支,如活动场地费、演出服装费、展板制作费、材料采购费、交通费、宣传片印制等费用。

第四章  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第九条  发布申报指南。由镇江市文广旅局编制指南,会同镇江市财政局共同发布。

第十条  组织申报。各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进行初审后报镇江市文广旅局。

第十一条  审核公示。镇江市文广旅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认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会同镇江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奖补方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资金下达。对公示无异议的,由镇江市财政局下达奖补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镇江市文广旅局、镇江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支持政策调整和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各级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财政局应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奖补项目中涉及意识形态问题,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在资金申报、使用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将根据情节严重情况采取收回奖补资金、取消下年度奖补申请资格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镇江市文广旅局、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的相关规定、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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