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根据本制度规定,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除主动公开、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本局依照本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局提供信息的,可以向本局书面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有效形式或者口头方式提出申请。口头申请的,本局须作好书面记录。
公民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第四条 本局收到公开政务信息的申请后须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有关规定予以答复,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公开决定书须注明公开时间、公开场所、公开方式;延长公开期限的,须说明延长的理由。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须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务信息,须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务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须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机关,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须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须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五条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本局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局须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本局须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本局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政务信息,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通过与本局有隶属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申请人提供。
第八条 本局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本局须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 本局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信息不收取费用,国务院、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依据《镇江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执行。